事實經過
小美在網路交友APP上認識帥氣又幽默的小明,兩人相談甚歡,很快成為男女朋友關係,某天小明表示他之前有借朋友錢,朋友要用匯款的方式還錢給他,但小明自己的銀行帳戶因為欠銀行錢所以不能使用,因而向小美借用銀行帳戶,幫忙收受款項,小美收到匯款後便全數領出交給小明。過沒幾天小美就發現自己銀行帳戶被凍結而無法使用,小美趕緊聯絡銀行才得知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小美隨即聯繫小明,小明卻如同人間蒸發般找不到人,過沒多久又收到警察通知要作筆錄的消息,小美焦急的不知如何是好,趕緊找上律師協助處理…
律師主張
經律師詳細與小美討論出借帳戶跟領取款項交予小明的整個情況與經過,律師發現小明全部使用假名跟假身分與小美交往,經律師抽絲剝繭小明在網路上的社交活動,終於從小明所駕駛的車牌查到真實身分,並提交警方進行後續的調查。另外,小美與小明交往過程中,也有將小明介紹給自己的朋友小華認識,小美幫忙取款時小華也曾陪同過,故律師請求小華出庭作證。
綜合上述律師主張,檢察官最終認定小美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將帳戶借出收受款項,小美不知小明為詐騙集團成員之一,並無詐欺之故意,小美終獲不起訴處分。
結語
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無所不在,銀行帳戶為個人自身重要物品,切記不得隨便借予他人幫忙收受款項,否則很有可能淪為詐騙集團的車手,而背上詐欺及洗錢之罪名。
適用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