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先生強行帶走兩年,成功爭取親權

事實經過

小美是一名空姐,班表較不固定,小美的老公阿志是一名網紅,相信有志者事竟成的阿志,為了拚事業在外跟人借錢,沒想到竟然用太太小美的名義用印簽署連帶保證人,小美最後發現!吶喊我要離婚!!!

小美因為不爭氣的老公,氣到離家出走,孩子留在阿志家,某天小美和孩子在會面時,阿志竟強行把孩子直接抱走!從此不讓小美和孩子相處!整整兩年!

孩子在老公家已經生活一兩年了,小美想要離婚但又想要孩子!沒想到,阿志竟然控訴小美的工作不穩定!沒辦法好好照顧小孩!

崩潰的小美到底應該怎麼辦呢?

律師主張

經過律師爭取!向法院主張:

  1. 小美的爸爸媽媽兄弟姊妹,都可以幫忙照顧小孩,家庭支撐系統很足夠!
  2. 而且小美的收入還比阿志更穩定!我們很認真工作父母親很照顧小孩!
  3. 就連阿志謊稱自己收入很高,也被律師拆穿!阿志根本沒報稅!連律師費都繳不出來!

最後法官告訴阿志, 有請律師就要付費給律師啊…

結果

故事的最後,小美在律師的幫助下,一審順利爭取到小孩監護權!! 小美和孩子從此幸福快樂的生活在一起~

適用法條

民法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孩子被先生強行帶走兩年,成功爭取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