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2 月 要與陸配離婚,在大陸要如何辦理呢?
Posted at 08:55h
in 家事知識文
在大陸辦理-自願離婚
第一步:雙方至大陸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 臺胞證或身分證
- 大陸配偶身分證、戶口名簿
- 結婚證
- 離婚協議書
- 當事人近期2吋單人照片各2張
- 其他大陸婚姻登記處要求的證明文件(應備文件可先向該婚姻登記處洽詢)
第二步:向大陸當地有辦理涉臺事務的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 離婚證
- 其他大陸涉臺公證處要求的證明文件( 應備文件可先向該公證處洽詢)
第三步: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 離婚公證書正本
- 身分證正本(另須繳交影本1份)、簽名(或印章)
- 填具驗證申請書
- 每一字號公證書繳納驗證費
第四步: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正本1份
- 離婚證
- 身分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 戶口名簿
- 臺灣配偶最近2年內彩色照片1 張( 詳細規格請洽戶政事務所)
- 其他戶政事務所認定有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 法定規費
結語
兩岸離婚登記有許多文件需要準備,程序較一般台灣人離婚繁瑣,又加上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程序,通常需耗時一至兩個月,若有文件不符合法律規定,辦理時間將耗時數個月,因此建議相關辦理程序可以諮詢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浪費您的寶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