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明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在美容店上班的小美,小美邀請來她店裡體驗美容保養,體驗完以後小美還拿了幾罐產品開封,還說如果不喜歡之後要解約也行,小明沒多想只是體驗而已就在臉上還有面膜的狀態下,簽了幾份文件回家了。隔天,小明接到一家融資公司打來照會,說小明購買了數十萬元的美容課程,而且向融資公司申請分期付款契約,但小明無力負擔不知如何是好,只好求助律師的幫忙。
律師主張
經過律師與當事人詳細討論後,發現小明竟然也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簽發一張本票,連同分期付款申請書,小美一同寄給融資公司。
律師便協助小明盡快於七日內寄發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並主張美容公司未提供定型化契約條款合理審閱期間,亦無授權資融公司可以隨意填載本票金額、發票日,該張本票無效。
結果
經過律師訴訟中努力攻防,最終取得一審及二審的勝訴判決,順利解除契約,美容公司退回款項,更協助小明向融資公司取回本票。
適用法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